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宁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1民初262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案涉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人员机械均已撤离,并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欠款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案涉项目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不应属于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永宁县辖区。故永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永杰 审 判 员 邵 敏 审 判 员 刘泽民
法官助理 马建菲 书 记 员 梁新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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