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鑫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6民初1681号
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鑫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鑫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计724.5元,由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靖文
法官助理袁丽艳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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