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758号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光华路211号,属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管辖法院应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方兴小区和焦化小区均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书记员 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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