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1民初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尤其是在建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前,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合同签署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并于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该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应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应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合同签署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但经本院审查,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合同并不完整,仅有三页且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一页与载明管辖约定的一页并不连续,故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认定。即使上诉人提交的该合同系真实有效的,但基于合同约定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非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故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依法无效,该管辖约定亦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  王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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