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21民初2627号
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76元,减半收取29438元,由原告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茗
书记员  陶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