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8小区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地区***市团结路5区1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严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