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

虆才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8小区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地区***市团结路5区1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严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