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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紫金大厦B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地区***市团结路5区112栋。 负责人:**。 上诉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