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财保117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紫金大厦B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地区***市团结路5区112栋。
负责人:***。
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6815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96815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川0191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68150元范围内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本案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账户30×××47内存款96815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账户30×××47内存款96815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