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黎明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泉阳牌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某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3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泉阳牌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4112068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高家村42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魏定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249680136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杨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泉阳牌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泉阳牌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91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