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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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5136号
原告: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10371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重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64194197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达日罕乌拉苏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内蒙古北工重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