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9)黔2730执788号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553697467。
法定代表人:刘明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民主街(金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9033162XF。
法定代表人:沈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30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57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JRXXXX解放牌、贵JTXXXX比亚迪牌车各一辆。本院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贵JRXXXX解放牌、贵JTXXXX比亚迪牌车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三、到龙里县房地产管理局、龙里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消费。
六、本院已商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
七、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杨建中
审判员  周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