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335号
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平原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樊龙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董事长。
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