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4934号
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南路东(成翔电器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37151314Y。
法定代表人:樊龙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申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