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541号
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南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37151314Y。
法定代表人:樊龙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青,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九阳,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3元,减半收取计2611.5元,由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日富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