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55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6元、保全费726.80元,合计15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妙雯
书记员 何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