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恩典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70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于财,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70号7层7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玉,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于财,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艺婷,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张爱,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恩典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丽娜、张爱、孟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辽06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丽娜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的38套房屋。现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38套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丽娜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的38套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银河
执行员 于学宁
执行员 任俊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