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恩典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70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于财,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70号7层7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玉,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于财,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艺婷,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张爱,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恩典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丽娜、张爱、孟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辽06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王丽娜名下的38套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丽娜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的38套房屋,详见清单。期限为三年(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
二、查封以上房屋对应的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09)第01056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它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白银河
执行员 于学宁
执行员 任俊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