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2民初9441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大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9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我院已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479878.6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及申请人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九套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479878.6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申请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