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0728号之二
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坤。
被告: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玉。
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保全费1271.50元,由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