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0728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坤,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玉,系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300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国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300元的查封、冻结(开户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赵 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