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3088号
原告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科宁路789号。
被告北京市电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20号楼4层3A07室。
本院受理原告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电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实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故应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故海淀法院对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电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姚 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