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7134号之一
原告杭州仕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4533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49845697U,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工业园雅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仕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仕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仕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8元,减半收取115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04元,由杭州仕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