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623号
申请人: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管理区石巷村西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UC98F。
法定代表人:廖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陈珠妹,均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被申请人:应关水,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37983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的银行存款1673895元。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的银行存款1673895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