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7983号
原告: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管理区石巷村西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廖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妹,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被告:应关水,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建设)、应关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建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89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945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应关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建设签订《佛山LEH国际学校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将其总包的“佛山LEH国际学校”工程中的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给原告施工,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为2766062元并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此后,原告作为分包方按合同约定及**建设的要求安排人员、设备等进场施工,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2020年6月28日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的检验意见为“经竣工检验,本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施工标准要求”,并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客户(业主)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原告盖章、签字确认。2020年9月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合同造价为2766062元,工程保修期从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送电,并由设计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盖章、签字确认。被告**建设除支付部分款项外,尚欠工程款1589456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委托律师向被告**建设发送《律师函》催收欠款,但**建设收件后置之不理。另,被告应关水作为被告**建设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应对被告浙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建设企业登记信息、被告应关水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建设系一人公司,被告应关水系**建设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2.佛山LEH国际学校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总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治安消防目标责任书、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建设于2019年4月签订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为2766062元及具体包含的项目清单、计价表等。
3.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拟证明由原告施工的涉案电力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检验,确认施工与设计相符、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施工标准要求,并由业主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原告施工的涉案电力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送电,项目设计公司、总包单位**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签字或盖章确认。
5.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开票金额为2055844.56元)。拟证明原告就涉案工程已向被告**建设开具相应发票,**建设收票后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6.敦促客户立即支付工程款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寄单、投递清单。拟证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委托律师向**建设发出律师函,要求**建设在2021年7月20日前付清工程款1589456元,**建设收函后未付款。
两被告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均已当庭核对原件,来源合法且内容相互印证,两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本院均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分包方、乙方)与被告**建设(总承包方、甲方)签订《佛山LEH国际学校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鉴于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一、分包工程概况。1.分包工程名称:佛山LEH国际学校(土建装饰、机电安装及室外园建绿化工程)。2.分包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祥路以南、规划八路东侧。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变配电工程……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低压柜甲供)、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机械设备及机械设备用工、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包临时设施、包管理、包施工过程中所有风险排除、包保险、包验收(含相关所有费用)、包设计审核及备案、包保修、包办理政府相关施工手续、包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包向甲方提供完整齐全的验收资料以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所有相关费用乙方负责)。二、分包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分包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为2766062元(详见附件:配电工程报价汇总表及清单)。2.结算造价按乙方实际施工并经甲方确认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六、工程款的支付……3.结算款:工程全部完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甲方等相关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进度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办理完移交手续且所有工程资料交清后的30日内乙方按甲方要求报送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结算经甲方审定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款至经审定的结算价款的97%。4.质保金:结算价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无息付清应付余额……”。
2020年6月28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用电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东侧,检验意见为“经竣工检验,本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施工标准要求”。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客户意见”处盖章确认,原告在“施工单位确认检验意见”处盖章确认。
2020年9月7日,被告**建设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佛山LEH国际学校配电工程……承建单位: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完工日期:2020年6月28日,本工程保修期从2020年6月28日,佛山LEH国际学校配电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送电”。
2021年7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建设邮寄发出《敦促客户立即支付工程款律师函》,催告**建设限期支付工程款。该邮件已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被告**建设于1998年9月8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应关水。
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没有签署结算单,因为**建设不肯签订,其认为已在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确认;原告确认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且不存在增加工程的情况,原告主张结算价为合同价2766062元;至庭审时止,被告的已付款为1176606元;原告对工程保修期从2020年6月28日起算无异议,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已包含质保金,关于质保金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由法院认定;原告开票后已在施工现场将工程款发票全部交给被告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建设就佛山LEH国际学校变配电工程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据前查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竣工检验意见,确认涉案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施工质量符合施工标准要求,被告**建设亦于2020年9月7日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6月28日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根据分包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告**建设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已完成结算,原告于诉讼中主张结算价即为合同价2766062元并确认不存在增加工程,对此被告**建设并未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故本院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2766062元。涉案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算,根据分包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结算价3%的质保金82981.86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故扣减已付款1176606元后,被告**建设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6474.14元(2766062×97%-1176606)。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如前所述,涉案工程至本次诉讼才完成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建设应以1506474.1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26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关水的责任。据前查明,被告**建设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应关水,因两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应关水对**建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6474.14元及利息(以1506474.1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关水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9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顺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由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共同负担13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