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江门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盈利来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3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安吉路1号1幢首层114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梁潮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兴,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平市盈利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兴园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14B770C。
法定代表人:朱艺海。
关于江门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盈利来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经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开平市范围内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能在银行、车辆、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本院已另案[案号:(2019)粤0783执2047号]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办公设备一批及轮候查封机器设备一批[详见(2019)粤0783执1449号查封财产清单],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83执3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人民陪审员 邝 明 巧
人民陪审员 余 春 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