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3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中举,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书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公司企业法人及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结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执3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