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浙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02号中泰广场办公楼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7976734Q。

法定代表人:孙中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县浙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新城路饮服公司商住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N6YROH。

法定代表人:雷欢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2民特10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2民特108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丽

审判员 丁 梅

审判员 刘孟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解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