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63号
申请人:安徽中宝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43890930W。
法定代表人:康子国。
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中泰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7976734Q。
法定代表人:孙中举。
申请人安徽中宝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65)。该申请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宝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65),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宝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