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937号
申请人:**,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02号中泰广场办公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炳尧
书 记 员 蒋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