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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862号
原告:**,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02号中泰广场办公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安徽国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申请费1595元,上述款项共计183745元,原告**收到款项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