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市劳人仲(2020)61号仲裁裁决,但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自动履行执行款133,918.22元及执行费1909元。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33,918.22元及向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发放1909元执行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市劳人仲(2020)6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