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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5950号之一
原告:上广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63766628P。
法定代表人:林爱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贤侠,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珍,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交警北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4677875C。
法定代表人:杨仕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广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广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上广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旭丹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