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吉2401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1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20元、拖欠工资36,173元,以上共计152,693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219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4XXX03)内存款17,982元,扣除执行费2190元后,剩余15,792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7日,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40,000元(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99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