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执39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为:“2022年12月28日,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向***支付2万元,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执行款项”。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2401执3948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