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平,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0692500T。
法定代表人:唐传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083426X1。
法定代表人:徐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文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杏园E-3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77553942A。
法定代表人:唐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小五,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王玉平与被上诉人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池州市文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小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平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玉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上诉人***、**、王玉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本淳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陈大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敏西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