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2民初5590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科技实业园E14栋。
法定代表人桂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睿电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