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柏鼎荣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290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大道锦星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F7G55。
法定代表人:李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松,系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CQ5D5X。
法定代表人:聂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0)黔0502民初16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执行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送达(2021)黔0502执290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案件执行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有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2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