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区金马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523197712295892。
法定代表人:郑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F7G55。
法定代表人:庹本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417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