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5778号

原告: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大道锦星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F7G55,法定代表人:李海。

委托代理人:路肖、李应康,均系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路肖为特别授权代理,李应康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宪章立即退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劳务费用43031元。2、判令被告周宪章支付原告支付川E×××××号车从2018年8月7日至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停车费用暂计11840元。3、判令二被告立即将川E×××××号车过户到原告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26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熊晓曼(乙方)及被告周宪章(丙方)三方经共同商议后签订《三方协议》,同意周宪章承接本由乙方施工的G246大箐至二龙关段公路改扩建项目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的施工劳务。三方协议签订后,丙方即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由于丙方现场施工管理不善,工程施工断断续续,至2018年8月中旬后,丙方失去联系,为尽快完成电力迁改工程的施工,甲方另行组织施工人员将工程施工完毕。经原告核算,被告周宪章完成工程量为合计劳务费约为24.917万元,原告以直接支付、垫付、借支等多种方式总计支付周宪章款项为28.369万元,实际超额支付劳务费用43031元,超额支付部分依法应予以退还。另,在被告周宪章施工过程中,被告周宪章经***同意,自愿将川E×××××号车质押给原告,借支四万元用于支付吴道强等人,被告承诺待工程劳务量结束时归还完毕,否则该车按人民币20000元折价给原告,并保证过户给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放该车的停车费用,并要求被告及时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综上,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诉为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也没有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或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金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修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星月

书 记 员 郭永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