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981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文倩。
委托代理人李洁,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送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2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黔送公司上诉称,花溪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应适用专属管辖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该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权。另,根据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7条约定,本案应根据双方约定即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在卷证据材料显示,2019年10月22日一审起诉人黔送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一审被起诉人武汉市正源通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案涉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工期、设计文件交付、设计质量、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等均作出具体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特征。现一审起诉人认为一审被起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服务,且设计服务亦不符合约定,以一审被起诉人违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一审被起诉人返还一审起诉人已支付款项及违约金,故根据一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工程位于贵州省威宁县,本案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应以合同约定确定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案件,故本案亦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的上诉主张,违反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