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2689号
起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北区商业综合体1单元9层7号。
法定代表人:文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2020年9月28日,我院收到起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武汉市正源通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已支付的款项115,000元,并自起诉人起诉之日(2020年6月28日)起每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3.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2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补充签订了书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2点约定,勘察设计范围为:“本工程在甲方(起诉人)提供接入系统报告及批复后,按照甲方(起诉人)要求进行可研报告编制。完成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勘察)。”;第三条约定,合同总价为240,000元。合同通用条款第2.2.1点约定:“乙方(被起诉人)应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甲方(起诉人)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通用条款第2.2.14点约定,乙方(被起诉人)需分包工作的,需征得甲方(起诉人)书面同意,且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甲方(起诉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专用条款第2.2.14点约定,乙方违反通用条款2.2.14项约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通用条款第11.1.12约定:“因乙方(被起诉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被起诉人)应退还甲方(起诉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共计支付了115,000元款项,但被起诉人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服务、且设计服务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使起诉人完全无法使用被起诉人出具的文件,给起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后,被起诉人应向起诉人返还已支付的115,000元款项,并应赔偿起诉人的利息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9年10月22日补充签订了书面的《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范围为案涉工程在甲方(起诉人)提供接入系统报告及批复后,按照甲方(起诉人)要求进行可研报告编制。完成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根据案涉合同性质,本案包含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该类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贵州省威宁县,不属于贵阳市花溪区,故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凝霜
书 记 员 杨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