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保1632号
申请保全人:临沂市正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68076793M。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兴业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费县******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608X7。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临沂市正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费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325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费县******村民委员会及被保全人所有在他人名下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保全人自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保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五、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