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家电投集团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5民初4287号 原告:***,女,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197035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狮子滩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向原告***补发2016年2月至2020年被克扣的统筹项目外经费共计60850元(2016年2月2日5000元、2017年1月25日5000元、2017年3月10日5000元、2018年2月14日14750元、2019年2月2日14750元、2019年9月12日2350元、2020年1月15日14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原长寿电厂子弟校的老师,于1998年退休。后由于该子弟校于1999年停办,失去了移交地方的机会,便成了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在待遇上,基本养老金加统筹项目外经费低于长寿区地方学校同类人员,现每月相差一千多元。根据《教师法》、国办发(2004)9号文件、国资厅发分配(2004)3号文件、渝办发(2004)21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项目外经费,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其经费可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于2012年6月制定并执行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即《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由厂里出钱,足额补发了原告***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外经费与地方教师同类人员的差额。直至2015年6月,连续发放了三年半。《办法》还规定:“国家、重庆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从2015年7月起,上级并无任何新的处理央企退休教师待遇的文件,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竟无视国家对央企退休教师的一贯政策,为减轻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的负担,宣布停止执行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把原告***当成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处理,参照职教幼教有关政策,由重庆市财政支付每年的基本养老金差额。原告***的身份系教师,不是职教幼教,统筹外项目部分本应由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继续发放,但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却给原告***克扣了,五年来共克扣了60850元。原告***认为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随意停止、废除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是错误的、非法的,必须恢复执行,对克扣的原告***的统筹项目外经费必须补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的领导反映,该单位领导表示“我们厂有钱,只是发给你们要有个依据,只要上级或法院判我们给,无论多少,我们都照给,分文不少”,故原告***诉至法院,***判决。 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辩称,原告***于1998年4月1日退休,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原告***诉争的统筹外项目经费资金由财政解决,由重庆市社保部门发放,该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另外,双方的争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即使原告***起诉的从2016年起的统筹外项目经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么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其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一年的时效期,故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基本情况如下:原告***系被告原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子弟校的一名教师,于1998年4月1日退休,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轨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经办机构发放原告***的养老保险待遇,原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子弟校因厂生活基地的逐步搬迁,子弟校的中小学生陆续转移至长寿中学、长寿实验小学读书,教师转岗分流,职工子弟校于1999年7月停止办学。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职工子弟校的教师及其退休教师未移交政府管理,地方教育机构也未通知纳入统计和监管范围,未移交政府管理的企业退休教师作为了历史遗留问题。原告***诉争的要求补发从2016年至2020年统筹项目外经费问题不成立,在2015年6月,经市经信委通知,中央在渝国企中小学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退休教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即渝国资法(2011)9号文件的精神予以解决。2015年7月,发放主体发生变化,退休教师的资格审查由市教委负责,补差金额由市人社局测算,发放方式由重庆社保局发放,资金由重庆财政局解决,对于纳入范围的教师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由财政统一发放,通过市社保局统一发放至教师个人账户。为此,原告***足额得到按政府举办的同类人员计算的退休待遇,原告***所诉的退休后统筹外经费的审核及发放主体不是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故原告***诉称的要求补发被公司克扣的统筹项目外经费不属实,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无权且也没有扣取原告***的任何经费,原告***在其诉状中声称并引用的文件均不适用原告,且其对文件进行了错误的解读。综上,原告***起诉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出生于1946年2月16日。1981年8月2日,***省长寿师范学校向原告***补发了毕业证书,载明原告***于1969年7月在该校中师1969级第一班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准予毕业。1992年12月2日,***省电力工业局向原告***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载明原告***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997年3月1日,原长寿县教育委员会授予原告***小学教师资格。发证时间为2002年6月20日的《干部退休证》载明原告***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69年9月,原工作单位为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原职务为小教高级,退休时间为1998年3月。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法[2004]9号)载明“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7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法[2004]212号),载明: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凡我市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区县(市)政府管理前在原学校退休的教师,享受政府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企业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离休教师已按有关政策办理,不在此列)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低于政府公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金的,由企业补足。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市财政补足。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6月6日,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印发《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狮电人劳[2012]20号),载明:补贴范围及对象(一)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含非统筹)低于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以下同)的,由企业补足。(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满足前述条件者,可享受补贴:1.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2.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退休的教师;3.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4.原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停办时(1999年7月),办理了离岗休养且也未转岗从事其他工作,现已退休的人员;5.在学校从事教学服务,且在学校退休的辅助人员。三、办理程序1.由公司人资部、离退办到重庆市人保局、教委,长寿区人保局、教委核查地方政府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作为公司相同或相近退休教师的比较基数。2.计算每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休教师差额。3.经公司审核补贴人员名单及应补差额,由人资部办理支付事宜。四、差额计算办法为以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基本情况类似的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为基数,与退休教师现在的养老金家企业补贴比较,低于基数的补足差额,高于基数的不做调整。五、关于补贴的增减问题。公司退休教师享受社会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后,如事业单位调升退休金或生活补贴,则相应增加补贴金额;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企业补贴调增,则相应调减生活补贴金额。六、其他规定。1.本次生活补贴不作为计算其他待遇的基数。2.国家、重庆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3.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有企业未移交中小学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2015年7-12月)载明原告***2015年下半年生活补贴为5025.18元,实发5025.18元;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的《重庆市国有企业未移交中小学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载明原告***2016年生活补贴为10782.36元,实际发放金额为10782.36元;2017年度《重庆市国有企业未移交中小学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载明原告***月生活补贴为909.53元,1-12月生活补贴为10904元,实发10904元;《2018年1-12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明细表》载明原告***月调整金额为823.9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9886.80元;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的《2019年1-12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明细表(限于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老人”适用)》载明原告***在2019年的补发总计为11898.36元。原告***认可领取了上述生活补贴。 2018年6月8日,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信复[2018]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回复》,载明“***、***同志:你们于2018年4月11日写给我公司的信访材料,我公司已于2018年4月13日收悉。在公司作出回复之前,长寿居住的部分退休教师代表多次到公司本部反映,重庆居住的部分退休教师也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6月4日前往重庆公司本部上访,要求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因此,就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相关问题,公司立即又开展了专题咨询研究,现再次回复如下:一、关于(国办发[2004]9号)文的执行问题。针对该文件,重庆市政府针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出台了渝办发[2004]212号文,该文件指出: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办法[20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计发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文件中第六款特别指出:‘中央在渝企业自办中小学尚未移交地方管理,待国务院制定具体移交办法后再定。’即:该文件非常明确的指出,中央在渝企业自办中小学补贴的问题,待国务院制定具体移交办法后再定。到目前为止,公司未收到具体移交办法。所以,公司不存在未按国办法[2004]9号文执行的问题。二、关于要求发放‘健康费’的问题原职工子弟校,因自然关停未被列入移交名单,2015年,经请示市经信委,市政府批准同意,中央在渝国企中小学未移交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差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解决,资格审查由重庆市教委负责,补差金额由市人社局测算,发放方式由重庆市社保局发放,资金由重庆市财政解决。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对于纳入范围的退休老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规范后的退休补贴和保留津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经公司派专人多次前往重庆市有关部门了解和咨询,均答复没有发放‘健康费’的文件,且公司也未收到任何发放‘健康费’的文件。因此,不存在发放‘健康费’的问题。”2018年12月29日,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信复[2018]4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回复》,载明“**、***等同志:你们于2018年12月6日和12月12日反映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国家电投重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及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再次安排专人前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咨询,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要求发放‘健康休养费’的问题2018年12月11日14:00,重庆公司人资部高级主管***会同我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代主席***及人资部副主任***三人再次前往重庆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了解了关于‘健康休养费’的相关情况,其有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再次答复:我公司原职工子弟校遗留退休教师,不属于‘健康休养费’发放范围,企业也不能自行发放‘健康休养费’……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对于这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意见,即参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的方式进行基本养老待遇补差,补差时间从2014年1月起执行,并未要求对以前年度的待遇进行补差。2015年7月,我公司制定的《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停止执行。”。2020年1月13日,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信复[2020]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对交办市长信箱事项的答复》,载明“***等同志:针对你们于2019年12月9日给市长公开信中提出的信访诉求,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信中反映‘从2015年7月起,厂便取消了我们中小学教师资格,把我们当成职幼教教师,并参照职幼教有关文件,由市财政计发给我们基本养老金差额。统筹外项目从此被取消了,致使我们与地方学校同类人员每月相差一千多元。’的问题……为了舒缓矛盾,狮电公司多次组织退休教师代表座谈或专人和教师代表一起到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询求解决办法。狮电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必定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2020年1月14日,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函[2020]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答复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函》,载明“***等同志:针对你们于2019年11月22日在给国资委的《维权诉求》中提出的信访诉求,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要求补发2012年以前待遇补差费用的问题……二、关于要求补发从2016年乃至2019年与地方教师‘待遇差额’的问题……三、关于以教师身份移交地方,同时落实与地方教师同等待遇的问题……”。 另查明,2005年10月25日,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的名称变更为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补发被克扣的原长寿电厂子弟校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经费从2016年至2020年共60850元。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当日作出渝长劳人仲不字[2020]第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举示了《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遗留问题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1]31号),拟证明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处理方式。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有属地原则。因该文件系天津市制定的,而原告***所处的系重庆市,故该文件不适用于原告***,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原告***举示了银行流水明细表18页,拟证明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按照其公司制定的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向其发放了2012年至2015年6月的统筹外项目经费,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称其公司从2012年1月起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进行了补贴,其他国有企业的退休教师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参照渝国资发(2011)9号文件开始补发的,实际上其公司还多给原告***发放了两年补贴,但是该文件亦载明上级有新的规定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以及在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出台具体文件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多退少补。因该银行流水明细中的摘要均载明“工资”,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认可其公司在此期间按照上述文件向原告***发放了补贴,故本院确认原告***在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对其进行了补差并发放。 3.原告***举示了***等五位教师的退休证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以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余治中的退休证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拟证明其起诉的60850元统筹外项目经费的计算标准是参照已经支付的公立学校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经费标准及金额予以计算的。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与原告***的实际情况没有可比性,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交易类型分别载明“健康”、“休养”;原告***在周朝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绩效”、“健康”、“休养”、“工资”;原告***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补贴”、“休养”;原告***在但淑芳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健康休养费”、“休养费”;原告***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退休”、“绩效”、“休养”、“工资”。因原告***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且其举示的余治中的退休证和银行流水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主张的补发金额为其举示的上述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明细中载明的“健康”、“休养”、“绩效”等项目,但其未举示证据证明以上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中载明的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组成部分,亦未举示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标准,上述个人的计发标准不能代表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标准,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2.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1.原告***在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任教并退休,其不属于公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不属于事业编制,而是属于企业开办学校的老师并在企业退休,现原告***依据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出具的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要求其公司为其补足统筹外项目经费,是基于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故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称其仲裁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于2015年7月起未按照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向其等退休教师支付统筹项目外经费,其于其他退休教师多次向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及上级部门提出诉求,在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就多次接待包括其在内的退休教师。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狮电信复[2018]4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回复》,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狮电信复[2020]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对交办市长信箱事项的答复》,以上答复或回复信函内容均能够证明包括其在内的退休教师一直在向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主张权利,故其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并未超过。虽然当事人应当自2015年7月起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示的信访回复件可以看出包括其在内的退休教师自一直在向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主张权利,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亦在上述答复中称多次组织退休教师代表座谈等,因此上述行为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且原告***起诉的上述费用并不是一次性履行的,而是分期履行的,故其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仲裁时效。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未举示长寿区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相关文件,亦未对其举示的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明细中载明的健康休养费即属于其主张的费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举示了2015年至2019年向原告***补发了生活补贴,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其要求被告狮子滩发电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统筹外项目经费60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