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家电投集团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8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197035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滩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狮子滩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诉讼请求,即狮子滩发电公司向***补发2016年2月至2020年被克扣的统筹项目外经费共计60850元。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尽到举证义务,长寿人社局拒不提供长寿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的相关文件的责任不应由***承担。一审中,***的代理人拿长寿法院签发的(2020)长法民令字第88号律师调查令,前往该人社局调查长寿区2016年至2020年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资料。该局在持有该资料的情况下,不向***的代理人提供。***又向长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其前往该局调查收集以上材料。该案主审法官前往调取,该局仍不提供,一审法院未对该局行为进行惩戒,致使该证据调查收集未果。据此,***完成了调查收集证据义务,客观原因造成的调查收集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由***承担。2、***在一审庭审中举示的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明细中载明的健康休养费就是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费用,因已经退休的政府办中小学教师的退休工资待遇的具体金额在与***的退休工资待遇的具体金额进行对比后,其差额部分就是统筹项目外经费,不需要举证就可以直接认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举示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举示的已经退休的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载明的健康休养费只是因为时间上的延续发生的名称上的改变,本质上是统筹外项目经费,因为除此之外,退休教师无其他收入来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3、原判认定,公司向***补发了2015年至2019年的生活补贴。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公司从2015年7月开始,未按照其制定的《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支付统筹外项目待遇补差费用,公司向***的回函答复中已经自认从2015年7月停止执行该文件,公司自2015年7月开始未向***支付统筹外项目经费。***因此才仲裁诉讼。 狮子滩发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狮子滩发电公司向***补发2016年2月至2020年被克扣的统筹项目外经费60850元(2016年2月2日5000元、2017年1月25日5000元、2017年3月10日5000元、2018年2月14日14750元、2019年2月2日14750元、2019年9月12日2350元、2020年1月15日1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狮子滩发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出生于1946年2月16日。1981年8月2日,***省长寿师范学校向***补发了毕业证书,载明***于1969年7月在该校中师1969级第一班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准予毕业。1992年12月2日,***省电力工业局向***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载明***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997年3月1日,原长寿县教育委员会授予***小学教师资格。发证时间为2002年6月20日的《干部退休证》载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69年9月,原工作单位为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原职务为小教高级,退休时间为1998年3月。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法[2004]9号)载明“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7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法[2004]212号),载明: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凡我市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区县(市)政府管理前在原学校退休的教师,享受政府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企业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离休教师已按有关政策办理,不在此列)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低于政府公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金的,由企业补足。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市财政补足。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6月6日,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印发《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狮电人劳[2012]20号),载明:补贴范围及对象(一)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含非统筹)低于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以下同)的,由企业补足。(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满足前述条件者,可享受补贴:1.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2.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退休的教师;3.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4.原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停办时(1999年7月),办理了离岗休养且也未转岗从事其他工作,现已退休的人员;5.在学校从事教学服务,且在学校退休的辅助人员。三、办理程序1.由公司人资部、离退办到重庆市人保局、教委,长寿区人保局、教委核查地方政府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作为公司相同或相近退休教师的比较基数。2.计算每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休教师差额。3.经公司审核补贴人员名单及应补差额,由人资部办理支付事宜。四、差额计算办法为以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基本情况类似的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为基数,与退休教师现在的养老金家企业补贴比较,低于基数的补足差额,高于基数的不做调整。五、关于补贴的增减问题。公司退休教师享受社会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后,如事业单位调升退休金或生活补贴,则相应增加补贴金额;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企业补贴调增,则相应调减生活补贴金额。六、其他规定。1.本次生活补贴不作为计算其他待遇的基数。2.国家、重庆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3.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有企业未移交中小学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2015年7-12月)载明***2015年下半年生活补贴为5025.18元,实发5025.18元;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的《重庆市国有企业未移交中小学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载明***2016年生活补贴为10782.36元,实际发放金额为10782.36元;2017年度《重庆市国有企业未移交中小学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载明***月生活补贴为909.53元,1-12月生活补贴为10904元,实发10904元;《2018年1-12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明细表》载明***月调整金额为823.9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9886.80元;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的《2019年1-12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明细表(限于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老人”适用)》载明***在2019年的补发总计为11898.36元。***认可领取了上述生活补贴。 2018年6月8日,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信复[2018]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回复》,载明“***、***同志:你们于2018年4月11日写给我公司的信访材料,我公司已于2018年4月13日收悉。在公司作出回复之前,长寿居住的部分退休教师代表多次到公司本部反映,重庆居住的部分退休教师也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6月4日前往重庆公司本部上访,要求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因此,就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相关问题,公司立即又开展了专题咨询研究,现再次回复如下:一、关于(国办发[2004]9号)文的执行问题。针对该文件,重庆市政府针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出台了渝办发[2004]212号文,该文件指出: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办法[20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计发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文件中第六款特别指出:‘中央在渝企业自办中小学尚未移交地方管理,待国务院制定具体移交办法后再定。’即:该文件非常明确的指出,中央在渝企业自办中小学补贴的问题,待国务院制定具体移交办法后再定。到目前为止,公司未收到具体移交办法。所以,公司不存在未按国办法[2004]9号文执行的问题。二、关于要求发放‘健康费’的问题原职工子弟校,因自然关停未被列入移交名单,2015年,经请示市经信委,市政府批准同意,中央在渝国企中小学未移交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差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解决,资格审查由重庆市教委负责,补差金额由市人社局测算,发放方式由重庆市社保局发放,资金由重庆市财政解决。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对于纳入范围的退休老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规范后的退休补贴和保留津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经公司派专人多次前往重庆市有关部门了解和咨询,均答复没有发放‘健康费’的文件,且公司也未收到任何发放‘健康费’的文件。因此,不存在发放‘健康费’的问题。”2018年12月29日,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信复[2018]4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回复》,载明“**、***等同志:你们于2018年12月6日和12月12日反映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国家电投重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及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再次安排专人前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咨询,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要求发放‘健康休养费’的问题2018年12月11日14:00,重庆公司人资部高级主管***会同我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代主席***及人资部副主任***三人再次前往重庆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了解了关于‘健康休养费’的相关情况,其有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再次答复:我公司原职工子弟校遗留退休教师,不属于‘健康休养费’发放范围,企业也不能自行发放‘健康休养费’……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对于这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意见,即参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的方式进行基本养老待遇补差,补差时间从2014年1月起执行,并未要求对以前年度的待遇进行补差。2015年7月,我公司制定的《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停止执行。”。2020年1月13日,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信复[2020]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对交办市长信箱事项的答复》,载明“***等同志:针对你们于2019年12月9日给市长公开信中提出的信访诉求,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信中反映‘从2015年7月起,厂便取消了我们中小学教师资格,把我们当成职幼教教师,并参照职幼教有关文件,由市财政计发给我们基本养老金差额。统筹外项目从此被取消了,致使我们与地方学校同类人员每月相差一千多元。’的问题……为了舒缓矛盾,狮电公司多次组织退休教师代表座谈或专人和教师代表一起到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询求解决办法。狮电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必定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2020年1月14日,狮子滩发电公司作出狮电函[2020]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答复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函》,载明“***等同志:针对你们于2019年11月22日在给国资委的《维权诉求》中提出的信访诉求,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要求补发2012年以前待遇补差费用的问题……二、关于要求补发从2016年乃至2019年与地方教师‘待遇差额’的问题……三、关于以教师身份移交地方,同时落实与地方教师同等待遇的问题……”。 另查明,2005年10月25日,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的名称变更为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狮子滩发电公司补发被克扣的原长寿电厂子弟校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经费从2016年至2020年共60850元。该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当日作出渝长劳人仲不字[2020]第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举示了《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遗留问题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1]31号),拟证明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处理方式。狮子滩发电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有属地原则。因该文件系天津市制定的,而***所处的系重庆市,故该文件不适用于***,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举示了银行流水明细表18页,拟证明狮子滩发电公司按照其公司制定的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向其发放了2012年至2015年6月的统筹外项目经费,狮子滩发电公司称其公司从2012年1月起按照相关规定向***进行了补贴,其他国有企业的退休教师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参照渝国资发(2011)9号文件开始补发的,实际上其公司还多给***发放了两年补贴,但是该文件亦载明上级有新的规定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以及在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出台具体文件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多退少补。因该银行流水明细中的摘要均载明“工资”,狮子滩发电公司认可其公司在此期间按照上述文件向***发放了补贴,故一审法院确认***在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对其进行了补差并发放。 3.***举示了***等五位教师的退休证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以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余治中的退休证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拟证明其起诉的60850元统筹外项目经费的计算标准是参照已经支付的公立学校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经费标准及金额予以计算的。狮子滩发电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与***的实际情况没有可比性,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交易类型分别载明“健康”、“休养”;***在周朝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绩效”、“健康”、“休养”、“工资”;***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补贴”、“休养”;***在但淑芳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健康休养费”、“休养费”;***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勾画了其主张的标准,其勾画栏的摘要分别载明“退休”、“绩效”、“休养”、“工资”。因***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且其举示的余治中的退休证和银行流水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主张的补发金额为其举示的上述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明细中载明的“健康”、“休养”、“绩效”等项目,但其未举示证据证明以上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中载明的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组成部分,亦未举示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标准,上述个人的计发标准不能代表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标准,故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2.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3.***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在狮子滩发电公司任教并退休,其不属于公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不属于事业编制,而是属于企业开办学校的老师并在企业退休,现***依据狮子滩发电公司出具的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要求其公司为其补足统筹外项目经费,是基于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故***、狮子滩发电公司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称其仲裁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狮子滩发电公司于2015年7月起未按照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向其等退休教师支付统筹项目外经费,其于其他退休教师多次向狮子滩发电公司及上级部门提出诉求,在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狮子滩发电公司就多次接待包括其在内的退休教师。狮子滩发电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狮电信复[2018]4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退休教师信访问题的回复》,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狮电信复[2020]1号《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对交办市长信箱事项的答复》,以上答复或回复信函内容均能够证明包括其在内的退休教师一直在向狮子滩发电公司主张权利,故其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并未超过。虽然当事人应当自2015年7月起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是根据***的陈述及举示的信访回复件可以看出包括其在内的退休教师一直在向狮子滩发电公司主张权利,狮子滩发电公司亦在上述答复中称多次组织退休教师代表座谈等,因此上述行为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且***起诉的上述费用并不是一次性履行的,而是分期履行的,故其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起诉未超过仲裁时效。 3.***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未举示长寿区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相关文件,亦未对其举示的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明细中载明的健康休养费即属于其主张的费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狮子滩发电公司举示了2015年至2019年向***补发了生活补贴,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狮子滩发电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统筹外项目经费608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举示了如下证据:1、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法[200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法[2004]21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3号),拟证明***是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应享受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同等待遇,其统筹外项目经费差额部分由狮子滩发电公司承担。2、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印发的《原职工子弟校退休教师调整待遇实施办法》(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拟证明狮子滩发电公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享有统筹外项目经费的实施办法。3、***等五位教师的退休证和银行流水、公务员身份的余治中的退休证和银行流水,拟证明***一审起诉的60850元统筹外项目经费是参照已经支付的政府办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经费标准计算。4、周朝清、***、***、***、***、余淑华、***、***、**、***等退休教师的退休证、教师证及银行流水,拟证明***一审起诉的60850元统筹外项目经费是参照已经支付的政府办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经费标准计算。5、***、***的退休证、教师证及银行流水,拟证明2012年,狮子滩发电公司完全按照长寿区退休教师补了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2016年至2020年没有补贴统筹外项目补贴,只是补了养老金补贴。6、***等人委托***、***、***的《委托书》、***、***等人的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件复印件,拟证明本案不是***一人的劳动纠纷案,是21位教师的劳动合同纠纷案。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拟证明***尽到举证义务。狮子滩发电公司质证认为,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名称中载明的人员的银行卡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没有可比性,证据5出示的银行卡,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情况无可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7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基本情况与该证据列明的人员的情况不一样,其1998年3月退休,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轨,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月起中央在渝国企中小学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退休教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的通知》的精神予以解决。故***举示的证据均不能支撑其上诉所依据的事实。***举示的其他证据在一审中已经举示。本院认为,证据1、2、3在一审中已举示,不予审查,证据4、5、6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证据7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一审认定事实提出如下异议:一审认定如下内容错误:***未举示长寿区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相关文件,亦未对其举示的五位老师的银行流水明细中载明的健康休养费即属于其主张的费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狮子滩发电公司举示了2015年至2019年向***补发了生活补贴,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上述异议并非针对一审查明事实提出,本院不予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点为:狮子滩发电公司是否应向***补发2016年2月至2020年统筹项目外经费。现对该争点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要求狮子滩发电公司支付统筹项目外经费,但并未举示证明长寿区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标准(含生活补贴)的相关文件,亦未举示证据证明部分退休教师退休待遇中的健康休养费等项目的性质属于狮电人劳[2012]20号文件中载明的长寿区公办中小学同类型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组成部分,个别公办退休教师的计发标准不能代表长寿区公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含生活补贴)的普遍标准,同时根据狮子滩发电公司举示的证据和***的自认,***收到了其2015年至2019年的生活补贴。综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其据此提出已完成举证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提出的其他上诉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公司由项目团重庆分公司但渡桐木煤矿义务,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