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4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娇花园4幢二层1室。
法定代表人:潘功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菊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2717225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78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毕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章胜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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