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4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娇花园4幢二层1室。
法定代表人:潘功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菊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27172256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65245.4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27172256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9491.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玭嫔
联系人:章胜莲联系电话:056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