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22民初1412号
原告: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4559113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53280196G。
原告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审理中,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