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执673号
申请人: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高新区留村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29746852D。
法定代表人:欧阳江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2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4232429。
法定代表人:宋建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47500元及利息,加倍给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诉讼费28180元,执行费2315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在保全阶段冻结了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95元,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放弃该笔存款的执行,除此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通过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发现该公司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处有预存电费352000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依法扣划至井陉县人民法院,并于2019年9月24交付申请人,除上诉案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忠
审判员  王雅楠
审判员  宋力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