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29746852D。
法定代表人:欧阳江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2321号,代码913100003014232429。
法定代表人:余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处有预存电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处预存电费35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