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789号
原告: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工业园中街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夢,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荣民,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兴河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淇。
被告:袁路,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15层1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荣武。
被告:上海绿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751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克劳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235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申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荣民、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路、江苏海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绿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克劳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